会员登录|免费注册|忘记密码|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||保存桌面|手机浏览|联系方式|购物车
【企业会员】第1年

上海房产经济纠纷咨询律师  
加关注0

商业服务---(服务商)

搜索
产品分类
  • 暂无分类
联系方式


请先 登录注册 后查看


荣誉资质
  • 暂未上传
友情链接
  • 暂无链接
新闻中心
  • 暂无新闻
站内搜索
 
首页 > 产品 > 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上海律师案例分析
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上海律师案例分析
单价 面议
询价 暂无
发货 上海付款后3天内
过期 长期有效
更新 2014-04-28 10:14
 
详细信息
案例: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,因公司总经理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某意见不和,用邮件方式通知刘某免去其在公司内的相关职务,之后就以刘某不胜任工作为理由将刘某开除了,并且在开除的通知上言辞激烈,写了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等语。刘某一直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,并且在被开除之前一周完成了规章制度的定稿,在得到总经理同意之后,用邮件形式下发施行。公司认为刘某不胜任工作的理由都是从该规章制度中找的依据,而事情发生却是在规章制度下发施行之前。2013年9月,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,请求确认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,要求维持劳动关系,并且支付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。而后,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某的请求。 律师看法:    该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导致其在劳动纠纷中败诉;    首先,在人事任免上太过意气用事,开除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而且,如果员工不存在严重过错,那么该支付的经济补偿还是需要及时支付的,否则将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    其次,“免去职务”和“调动工作岗位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如果要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,那么就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。    最后,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。只是通过邮件方式下发施行肯定是不符合要求的,而且规章制度也没有追溯效力,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。 咨询电话:021-61114213 陆壹壹壹肆贰壹叁